北交所迎外资控股第一股 欧福蛋业上市首日大涨******
1月18日,北交所迎来外资控股第一股,欧福蛋业上市首日大涨69.60%,盘中一度上涨93.20%,成交额1.59亿元,总市值达8.42亿元。
“这是一起标志性事件。”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谢善鸿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福蛋业在苏州发展超过18年,外商非常满意。上市过程中,我们提供了一些服务与协调支持。”
具备投资稀缺性
开源证券北交所研究中心总经理诸海滨认为,欧福蛋业上市首日大涨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欧福蛋业是国内首家专业生产巴氏杀菌蛋液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具备投资稀缺性。其募投项目生产的鸡蛋白饮料系公司自主研发的面向零售端创新型产品,目前A股公司尚无公开在售的同类产品。其次,欧福蛋业发行价不贵——2.5元/股,获超额配售。欧福蛋业本次发行网上获配股数为4275万股,网上获配金额为1.07亿元,网上获配比例为0.44%;8名战略投资者获配900万股,募集资金合计2250万元。第三,欧福蛋业所处蛋品加工行业市场空间广阔。“现阶段,我国鸡蛋行业的加工比例仅为5%-7%,其中80%加工为传统蛋制品,与发达国家有极大差距,预计到2025年我国蛋制品加工占比有望达到30%。”诸海滨说。
欧福蛋业主要从事蛋液、蛋粉以及各类蛋类预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其中,蛋液类产品主要包括蛋白液、蛋黄液和全蛋液等,主要用于烘焙食品、肉制品、调味品、配餐制品等领域;蛋粉类产品主要包括蛋白粉、蛋黄粉和全蛋粉,主要用于肉制品、面制品、烘焙制品等领域。
客户方面,欧福蛋业与诸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多次保障国内各项重大赛事的产品供应。业绩方面,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欧福蛋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2亿元、8.49亿元和4.20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874万元、2249万元和2064万元。
实控人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备受关注的是,欧福蛋业上市使其成为北交所外资控股第一股。
欧福蛋业成立于2004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亨瑞克·彼得森(Henrik Pedersen),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均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根据公开信息,欧福蛋业是世界著名蛋制品品牌“SANOVO”在中国的成员企业,是OVODAN集团在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
招股书显示,China Egg Products ApS(丹麦)直接持有欧福蛋业87.96%股份(本次发行前),为公司控股股东,非华裔丹麦居民Christian Nicholas Stadil为公司实控人。
目前,欧福蛋业共有8名董事会成员。其中,5名为非独立董事,分别为Henrik Pedersen(丹麦籍)、Jorn Frandsen(丹麦籍)、Thor Stadil(丹麦籍)、Ronald Bouwens(荷兰籍)及刘文(中国籍);3名独董均为中国籍人士。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同业竞争问题受到监管关注。对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内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欧福蛋业表示,实控人已经作出相关区域不竞争的承诺,有效避免了实质的同业竞争。
事实上,欧福蛋业进入资本市场不算晚。2016年9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21年12月底,完成近2000万元的定增;2022年4月,公司股票调入新三板创新层。
抢抓北交所扩容机遇
企业上市虽然是市场行为,但政府的服务和推动也很重要。
谢善鸿表示,“在欧福蛋业上市过程中,我们协调了公司和投资银行的沟通交流,帮助他们吃透当地的一些政策,把握好上市时间节点,共同助力欧福蛋业顺利登陆北交所。”
苏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顾海东在欧福蛋业上市仪式上介绍,2023年,苏州将积极抢抓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机遇,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锚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基,深入实施“育林计划”,全面推进“参天计划”,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早日上市,推动上市公司成长为创新发展的“领头羊”和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
“针对企业的不同特点,以及市场主体的意愿,我们会做好引导,让企业更好认识沪深北三个交易所的市场定位和差异。”谢善鸿表示,“北交所是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阵地。我们会抓住北交所高质量扩容机会,相信苏州的企业会在北交所市场取得更好成绩。”
对于市场关心的北交所流动性问题,谢善鸿说,“市场流动性要有一个认识过程,就像今天的欧福蛋业一样。”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针对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北交所一直在制度端、资金端努力补短板引活水,呼之欲出的混合做市交易有望成为提升北交所流动性的一项有力措施;同时,券商密集布局的融资融券业务、未来常态化发行北证50指数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降低准入门槛等,都有望引入增量资金,为提升北交所流动性打开想象空间。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